黑龙江省春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民终1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结构安装队业主,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春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机场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安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古塔西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春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安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4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