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民终1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结构安装队业主,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春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机场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安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古塔西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春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安市***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22)黑1084民初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