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34号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锅公司)及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双电公司)、吉林飞特电站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哈锅公司与飞特公司签订的涉案项目分包合同没有得到发包方国电双电公司的认可,不符合法律关于分包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哈锅公司擅自与飞特公司就涉案项目签订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国电双电公司与哈锅公司的总包合同约定。飞特公司缺乏案涉项目承包资质及土建工程施工资质,不符合招标公告的要求。国电双电公司三期脱硝改造工程建安税代扣代缴协议仅具备财务会计意义的确认功能,不具备合同法意义的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的法律效力。分包合同因飞特公司不具备承包资质而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不因任何合同主体的追认而合法有效。(二)龙唐公司虽未与国电双电公司或哈锅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但经国电双电公司盖章确认,通过实际土建施工行为已经与哈锅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有权向哈锅公司、国电双电公司索要欠付工程款。安全生产合同书及双电#6锅炉脱硝改造工程TC8039-25-DGJ型塔机基础施工方案可以证明,龙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得到国电双电公司的书面同意后,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涉案工程项目的全部土建施工内容。飞特公司与龙唐公司未签订合同,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事项有过协商,因为哈锅公司指定飞特公司向龙唐公司支付工程款,不能据此认定龙唐公司与飞特公司是分包合同关系。(三)关于龙唐公司施工的工程款及利息的确定应以总承包合同为基础、龙唐公司的实际施工量为准,由哈锅公司支付,国电双电公司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龙唐公司与哈锅公司是否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龙唐公司向哈锅公司及国电双电公司主张合同权利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龙唐公司与哈锅公司是否形成事实合同关系问题。龙唐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自认未与哈锅公司签订过建设施工合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工程合同的签订、施工验收及结算等有关事项进行过磋商。龙唐公司作为主要证据的工程安全合同书和双电#6锅炉脱硝改造工程TC8039-25-DGJ型塔机基础施工方案没有国电双电公司、哈锅公司的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所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亦没有哈锅公司和龙唐公司的共同确认,龙唐公司与哈锅公司未发生过案涉工程款往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龙唐公司未与哈锅公司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并无不当。飞特公司与龙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案涉工程合同的签订及工程款的结算进行了协商,飞特公司向龙唐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合计445万元,双方对案涉工程量进行磋商并委托正洋公司进行造价审计,出具了结算书。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飞特公司与龙唐公司存在事实合同关系,龙唐公司是从飞特公司处分包取得案涉工程,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龙唐公司能否向哈锅公司、国电双电公司主张合同权利问题。龙唐公司与哈锅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龙唐公司应向合同相对方飞特公司主张权利,不应向哈锅公司主张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条规定虽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求偿的权利,但因国电双电公司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问题,故二审判决驳回龙唐公司对国电双电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因龙唐公司并非哈锅公司与飞特公司之间的分包协议的当事人,该协议的效力与龙唐公司的诉讼利益无关,亦不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故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不再审查。 综上,龙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富博 审 判 员 丁俊峰 审 判 员 李盛烨
法官助理 孙勇进 书 记 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