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民终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北区松北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粮贸大厦教委10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振军,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申镇,董事长。
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白山市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3895元,减半收取6947.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龙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金永祥
审判员潘慧
代理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