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8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小区C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何恩东,经理。
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公吉乡五间村公安屯。
法定代表人:吴育松,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吉0282民初21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90457.8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措施;
3、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证券等相关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使用权已被另案查封;
5、被执行人应收购电费已被另案冻结,且该购电费在中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优先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案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应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腾云飞
审判员  孔 岩
审判员  白学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