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1098号
原告: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郭宝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玉,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
被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现原告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已减半),由吉林远通路桥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丛志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