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民初1475号
原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小区C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何恩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阳明区。
原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与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谦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