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终1052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恩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迎新,黑龙江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国,黑龙江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抚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抚远边防检查站),住,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平安街抚远口岸东150米/div>
法定代表人:彭利,该检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昌浩,该检查站科员。
上诉人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抚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远市人民法院(2020)黑0833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远市人民法院(2020)黑0833民初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雪洁
审判员 李伊佳
审判员 彭景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