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抚远市汇通五金建材商店与某某、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33民初436号
原告:抚远市汇通五金建材商店,住所地:抚远市迎宾路万基花园。
经营者:张海霞,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
被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小区C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何恩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抚远市汇通五金建材商店与被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抚远市汇通五金建材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抚远市汇通五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冰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