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抚远县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33民初422号
原告:抚远县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县新区六委沁园小区4#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富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
被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小区C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何恩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抚远县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抚远县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抚远县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冰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