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5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小区C栋1-3层2号。
法定代表人:何恩东,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75民终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未收到***提供货物,原审推定董国良收到***的货物认定***收到货物,严重损害***合法权益。***未签署任何确认单,确认收到***货物,***举示的间接证据不能证明***接收并使用***的货物,***未委托任何人接收货物,原审法院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未与***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过电话、短信形式多次在***处购买案涉胶合板等材料。***原审提交的***雇佣工人董国良证言、案涉工地材料接收人郭大勇证言、运输案涉货物司机李继山证言均可证实***已将案涉货物交付给***施工的工地。***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短信形式告知***购买货物种类、数量及欠款金额,***未对上述短信告知内容提出异议,并于2018年7月24日以新港公司账户支付货款12,000元。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证实***与***之间形成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尚欠***货款51,150元。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丹华
审判员 白 捷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司敬闻
书记员何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