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7510民初171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
委托诉讼公理人:***(***的妻子),女,1963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
被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公理人:***,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公理人:***,黑龙江运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华利诉被告黑龙江新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华利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证据不足,待自行收集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75元,减半收取53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