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永胜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4执60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
法定代表人***,*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永胜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永胜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10国道包白公路1.8公里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办事处包白公路1.5公里西侧。
法定代表人***,*市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事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永胜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4)昌民(商)初字第1287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24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京0114执6022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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