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永胜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4执60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永胜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镇前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10国道包白公路1.8公里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白音席勒办事处包白公路1.5公里西侧。
法定代表人:侯永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永胜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溢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永安隆物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4执60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