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8民终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木介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秀,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代理人: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黑龙江省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上诉人黑龙江省金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