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04民初8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牡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
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556145416R,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8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号楼816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中心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