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0321执493号
本院在执行仕**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3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5353.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6364.4元、执行费2151元。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案执行款153868.55元,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仕**,申请执行人仕**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151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3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145353.15元的判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