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敖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黑0321执493号 本院在执行仕**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3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5353.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6364.4元、执行费2151元。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案执行款153868.55元,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仕**,申请执行人仕**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151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3民终8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145353.15元的判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