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4512号
原告:献县丰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乐寿镇留富庄。
经营者:***,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哈尔滨市鑫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献县丰成建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市鑫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献县丰成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丰成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计24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