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黑0125民初587号
原告: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2号楼9层9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平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鑫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中心街南城新区商服(厢房)楼1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鑫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