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执保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28号1-4层3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黑0751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3月11日将本案保全程序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伊春嘉虹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000000.00元。
经执行,我院已向伊春嘉虹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伊春嘉虹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0000000.00元,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751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英华
审判员  陈凤坤
审判员  佟智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