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执保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7月9日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申请保全人:那文学,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保全人:伊春嘉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办新立街。
法定代表人:裴玉春,职务总经理。
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28号1-4层3号。
法定代表人:韩伟,职务经理。
申请保全人曲海彬、那文学与被保全人伊春嘉虹置业有限公司、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黑0751民初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3月11日将本案保全程序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保全人伊春嘉虹置业有限公司尚未给付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伊春建龙-金河嘉园工程”工程款中的420724.7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冻结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5×××21账户内的存款420724.77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经查,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没有账号为05×××21的账户,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保全人***、那文学,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民事审判庭申请更换银行卡冻结,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了(2022)黑0751民初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3×××95账户、在光大银行36×××81账户内存款420724.77元,冻结期限12个月。经查,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3×××95账户、在光大银行36×××81账户内存款不足420724.77元。
现本院已将被保全人伊春嘉虹置业有限公司尚未给付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伊春建龙-金河嘉园工程”工程款中的420724.77元,予以冻结。将被保全人哈尔滨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3×××95账户、在光大银行36×××81账户,予以额度冻结,冻结额度420724.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黑0751民初72号民事裁定书、(2022)黑0751民初7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英华
审判员 陈凤坤
审判员 佟智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