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83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
法定代表人:丁延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尚志市***南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尚志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波,主任。
本院在执行尚志市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尚志市***南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83执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 奎
审判员 崔明杰
审判员 魏笑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