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尚志市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尚志市尚志镇南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83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

法定代表人:丁延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尚志市***南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尚志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波,主任。

本院在执行尚志市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尚志市***南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83执8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 奎

审判员 崔明杰

审判员 魏笑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