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平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83执恢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丁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杰,男,1959年2月24日生,汉族,退休,住***。
被执行人:******南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玉波,主任。
被执行人:******南平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玉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平村村民委员会、******南平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隆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183执恢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 奎
审判员 崔明杰
审判员 魏笑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