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副73-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工业园区淮海路南渤海街东。
法定代表人:姜冬梅。
被执行人:哈尔滨斯威特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付崇岩。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斯威特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存款1609543.9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二、银行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邹向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