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1204号
原告:哈尔滨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738825XN,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73-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辉,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岩,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泽龙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552623249D,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0号2单元23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学,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泽龙伟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150元,退还125元),由原告哈尔滨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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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