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8941号
原告: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枫香公寓商业用房幢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56418360E。
法定代表人:顾潘,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A座19层A19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72741K。
法定代表人:顾利强。
原告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以被告将货款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