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宝民初字第28号
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22号楼。
法定代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京津新城珠江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2元(原告已缴纳),退回原告。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