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财保79号
申请人: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枫香公寓商业用房幢1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56418360E。
法定代表人:顾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博,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A座19层A19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172741K。
法定代表人:顾利强,经理。
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二楼整层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3804XT。
负责人:张家骐。
申请人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向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为1210411390074089662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同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之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39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贵州捷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