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一滕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祥山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山东一滕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山东一滕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柴根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A座19层A19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6日出生。
上诉人山东一滕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43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滕公司上诉称,本案与洲际公司无关,***、***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朝阳区,侵权行为地及一滕公司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肥城市。据此,一滕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洲际公司、***、***对于一滕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一滕公司、洲际公司、***、***支付***医疗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审被告洲际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滕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山东一滕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瑞
审判员*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