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015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A座19层A1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洲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9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鉴定报告,洲际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43426元”,与事实不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两张照片未经质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的权利。原审判决遗漏了申请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项的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洲际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延期违约金、找他人再做多支出的费用以及至今无法完成、洲际公司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合计66000元,以及瓷砖赔偿款7116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用及再审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审查查明:***向本院提交了下列材料作为其新证据。1.租金信息复印件,2.家具橱柜的购货合同复印件,3.鉴定公司收取材料的收据,4.短信记录。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洲际公司就其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主张洲际公司所完成的工程未达到质量要求,应当就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官已释明***是否申请做质量鉴定,但***未申请鉴定,并表述不主张该项请求,故***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向洲际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洲际公司虽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但双方未再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要求洲际公司承担延迟履行合同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情予以判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妥。经本院审查,***所称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等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其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