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1民初7148号
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8号A座19层A19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同45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
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9296.3元及逾期履行的利息,其中340965.05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68331.3元的利息从2016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22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取得被告辖区内派出所枪库装修改造项目。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作了约定。同时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80%,经审计后支付至审计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如无质量问题,将无息退还质保金;被告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014年8月20日,工程项目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5年12月18日,被告委托的北京中城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辖区内派出所枪库装修改造工程出具结算审计报告,最终审定金额为1366625元。被告对此盖章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57328.7元,尚欠409296.3元(含质保金)。2016年7月18日,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工程无质量问题,但被告拒付工程款及质保金,故原告提起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被告对相关增项没有签订书面文件,被告负责此项目的人员均已从单位调出,具体账目无法核实,且没有明确的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8月23日,原告中标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辖区派出所枪库装修改造工程。后,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事项作了约定。就合同价款,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196660.9元;双方又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具体见补充条款。就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经审计后支付至审计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将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就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发包人无其他违约责任。就质量保修,双方约定,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双方未按约定签订质量保修书)。在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中标价仅作为进度拨款的依据,结算金额根据竣工图纸,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和材料设备的价格确认单(如有),由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金额为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
原告施工结束后,被告委托北京中城建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该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出具×号《东城分局辖区派出所枪库装修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载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辖区派出所枪库装修改造工程合同金额为1196660.9元,合同工期为2011年9月20日开工,2011年10月30日竣工,实际工期为2011年10月16日开工,2014年8月20日竣工,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本审核范围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本工程送审金额1532330.56元,审定金额1366625元,审减金额165705.56元,审减率10.81%。原、被告及审计单位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加盖了公章。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957328.7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最终约定,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辖区派出所枪库装修改造工程中标价仅作为进度拨款的依据,由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金额为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工程竣工后,被告委托相关单位就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审定金额为1366625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957328.7元,尚欠付409296.3元工程款。现工程保修期已满,被告未提出质量问题,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关于原告依据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履行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已变更了工程款的金额及付款条件,变更后的付款条件与违约条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不符,在此情况下,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履行的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本院判决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929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四十万九千二百九十六元三角;
二、驳回北京洲际建筑装饰设计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