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1292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某筑装饰设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筑装饰设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商贸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申请。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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