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铂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2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铂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冯建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潭,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利,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
法定代表人:朱冬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朝辉,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铂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黑龙江铂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乃峰
审判员  王晓兵
审判员  王洪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隋江
书记员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