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29号。
法定代表人:朱冬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民,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君,该公司项目部职工。
被执行人: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原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北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石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087,5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60,674.79元。被执行人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邮寄提交了书面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7月11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7破1号民事裁定,对包括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在内的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十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18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8)黑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西林钢铁集团阿城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3,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9月12日,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其中包括本案所涉债权。201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7破1-3号民事裁定,批准四十家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四十家公司的合并重整程序。建龙阿城钢铁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10月15日分三次将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重整计划草案应受偿的6,776,500.00元支付。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8)黑0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已在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2018)黑07破1号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十家公司重整案件中处理完毕,该债权已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景学武
审判员  李相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徐佰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