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181民初826号
原告:北安市祥瑞建筑器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181MA19KRYB6N,经营场所北安市农场局物资处院内。
经营者:轩凤瑞,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维亮,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安市。
被告:黑龙江博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匡街3号6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
原告北安市祥瑞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博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安市祥瑞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安市祥瑞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计1432元,由原告北安市祥瑞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