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7民初519号
原告:黑龙江省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九道街**。
法定代表人:张振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春,男,木兰县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
原告黑龙江省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黑龙江省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购楼款1959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合作开发木兰县东兴镇嘉和园二期工程项目,取得嘉和园二期1-6单元房屋所有权。2017年,被告购买3单元301室,没有交付现金,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但至今没有给付欠款,故起诉至木兰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应当足够与其他人进行区分。本案原告所诉被告***经本院核实,所购房屋已转让他人,其身份信息不详,不具有唯一性,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被告身份信息明确后,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杨松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