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7民初518号
原告:黑龙江省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九道街**。
法定代表人:张振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春,男,木兰县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
第三人:霍士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职业,住木兰县。
原告黑龙江省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霍士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省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黑龙江省顺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洪彬
人民陪审员 都海霞
人民陪审员 孟繁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