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81民初3453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开发区安瑞佳工地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与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达开发区安瑞佳工地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向本院提供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住所地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不能提供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准确的住所地,本院查询后仍不能确定该公司的送达地址,故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