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11执1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197号6单元7层2号。
法定代表人:**树,职务经理。
据(2018)黑0111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与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2,900.00元。
本院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卡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卡。并依法扣划部分财产支付给申请人***,除此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黑0111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迪
审判员姜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