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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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281民初94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原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男,系肇东市肇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月树,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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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给付***劳务费30,000.00元;2.被告连带给付**劳务费9,700.00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黑龙江安瑞佳运输有限公司发包的工程,后又交由以被告马海龙为总负责人的该工地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被告***作为五项承包人承包了工地的施工任务,被告穆彦富承包主体单项工程并雇佣二原告为其承包的主体进行砌筑。二原告遂带领于海波、于海涛开始施工。2018年9月初,二原告施工一段时间后,被告无钱支付劳务费,于2018年9月22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8年9月末前给付,此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印象中已不欠原告的工资,应该是发包方给了100,000.00元已给他们开完,且原告是穆彦富雇的,穆彦富是我承包工程的分包人,我只对穆彦富算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视为默认。2018年9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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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作为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在经过结算后为原告等四人出具了合计51,700.00元欠条一张,其中***30,000.00元、**9,700.00元。***的哥哥马海龙作为工地的负责人在欠条上与穆彦富共同签字摁印,注明和穆彦富算账结清后必须结清月末给付。同时还盖有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的章。此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应否给付原告的工资。被告***称不欠原告的工资,以及原告的工资由穆彦富给付的主张均无证据证实。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雇佣关系,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务,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马海龙受被告***委托出具的欠条应给付所欠工资款,并约定了最后的给付时间,被告***应支付劳务报酬。***负责的项目部是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内设机构,其成员所欠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劳务费3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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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0.00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绍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