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某某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1民初2115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黑龙江***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哈大齐北城发展用地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龙,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
法定代表人:刘月树,职务总经理。
被告:马海文,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宾县。
被告:马海龙,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宾县。
被告:穆彦富,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海文、马海龙、穆彦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立案。**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黑龙江***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海文、马海龙、穆彦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黑龙江***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海文、马海龙、穆彦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黑龙江***新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三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海文、马海龙、穆彦富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绍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