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221执19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执行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木兰县。
法定代表人任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洪希,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土地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共计133282元。现在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找申请执行人谈了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启动执行程序,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凯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祁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