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75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第二粮库二号综合楼一层东数第三户。
法定代表人:贺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士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宏,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忠,男,193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权,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任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奎,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木兰县。
上诉人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忠、王立权、原审第三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2018)黑751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被上诉人魏忠、王立权没有施工资质,借用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故本案的总工程量不能依照其合同书确定,亦无法通过鉴定未完成工程量确定已经完工的工程量,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中总工程量及已完成工程量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2018)黑7512民初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盛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782.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庆林
审 判 员 刘中华
审 判 员 于 威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王静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