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海通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8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木兰县。
法定代表人:任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俊杰,男,黑龙江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海通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
法定代表人:冯刚,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清林,男,汉族,住木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海通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哈尔滨海通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申请执行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伟
审判员  于立春
审判员  郎天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