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28财保12号
申请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木兰县木兰镇。
法定代表人:任和,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宝,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申请人:通河县富林乡永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河县富林乡永胜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职务,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通河县富林乡永胜村民委员会在通河县富林乡人民政府农经服务中心集体账户内的存款30000元进行保全予以冻结,担保人马宝以自有车牌号黑L5287C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避免被申请人通河县富林乡永胜村民委员会转移财产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通河县富林乡永胜村民委员会在通河县富林乡人民政府农经服务中心集体账户内的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邓丽薇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潇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