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82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 萍
审判员 齐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