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182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职业。 被执行人:**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和,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双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于 萍 审判员  齐 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