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正鑫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民再5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正鑫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红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木兰县木兰镇跃进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兰县赤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正鑫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8)黑01民申3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正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宏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告哈尔滨市正鑫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提供屋面钢架、屋面檩条、屋面聚苯复合板发票后五日内给付工程款42,000元”错误,没有事实依据,缺乏证据证实,应该撤销;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三、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四、原审程序违法。
宏远公司辩称,因正鑫公司拒绝提供成本发票,宏远公司才拒绝支付尾款。正鑫公司未能用成本发票证实成本,且其所谓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正鑫公司必须依法提供发票,请求驳回正鑫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宏远公司并未就正鑫公司交付成本发票提起反诉,其只是作为拒绝给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辩理由,而原审法院在宏远公司未提出反诉请求的情况下,判令宏远公司在收到正鑫公司给付成本发票后,再支付剩余工程款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超出正鑫公司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应当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善全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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