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27民初247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木兰县。
被告: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木兰县木兰镇跃进街十一道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木劳人仲字(2019)第26号仲裁裁决书;2、认定原告与被告自1996年至2004年12月末期间劳动关系存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9年接班到木兰县建筑工程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02年转制后一直未到现在单位工作,本人想交养老保险,由于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无法交纳社会保险,并申请仲裁,2019年12月5日木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的申请超过仲裁生效为由驳回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诉至贵院,要求认定被告的违法行为是持续状态,未超过仲裁时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已说明,其于1989年在木兰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02年改制,2004年改制完成。改制后变为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没有集体股份,原告个人也未入股及未参加被告的任何劳动,大部分同志放弃工作,自谋职业。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重点说一下,我们公司现在改成股份制了,改制后被告并没有到单位工作,我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在原告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该保险从1996年到2016年期间归税务部门统一收取后交付社保部门,与我公司无关。由于原告没有缴纳个人部分,市社保部门联网系统没有原告的名,所以认定原告自愿放弃。我公司没有义务对原告进行补偿养老保险中集体应缴的部分(其他内容详见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华于1989年到原木兰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作,系该公司职工。2002年1月15日木兰县建设局下发木建发{2002}4号木兰县建设局关于成立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决定:撤销木兰县建筑工程公司,成立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木兰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身份不变,由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公司中集体财产部分由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投资主体,行驶股东职能,具体金额由评估或验证资机构确认。同年5月10日木兰县建设局下发木建政呈{2002}15号关于成立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示,经批复后该集体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制,2004年改制完变更成现在的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转制期间原告未投资入股,改制完成后一直未到被告处工作。2019年10月23日税务部门下发个人(养老保险)补收通知单,原告因交养老保险事宜与被告发生争议后于2019年11月5日向木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定原告与被告自1996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2月5日木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为此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诉讼至法院,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案中改制前企业与职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履行。本案原告于1989年到木兰县建筑工程公司参加工作与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木兰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02年经主管部门(木兰县建设局)下发文件撤销进行改制,于2004年完成改制,更名为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原企业职工的权利义务及劳动关系应由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继。原告要求确认1996年至2004年末期间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被告承继改制前原木兰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权利义务,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被告处。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撤销木劳人仲字(2019)第26号仲裁裁决书,因该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无需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华自1996年至2004年年末期间与被告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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