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27民初1619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被告:***,男,***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
被告:***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木兰镇跃进街。
法定代表人:苏显才,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由黑龙江***检察院支持起诉,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将工资款6500元给付原告,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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