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尚志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83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善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志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尚志市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尚志市。
原告***与被告尚志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尚志市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黎阳
审判员*月
审判员王中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