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尚志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83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尚志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一曼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学华黑龙江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
本院依据尚志市人民法院(2018)黑018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鹏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5700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8)黑018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于杨
审判员张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严